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民终40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火花街道办事处西城商贸大厦6楼62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电商服务中心1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徐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22)苏0311民初5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4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
本院认为,**(徐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徐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818元,减半收取3909元,由上诉人**(徐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苏 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