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326民初282号
原告:陕西万鼎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崇皇街道桑家村十一组南排东3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MAB0JN556M。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众致(国际港务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陕西众致(国际港务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陕西鸿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高新开发区马营镇渭滨大道马营段496号院5幢1单元2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1MA6XGBRY5Q。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生于1973年2月8日,农民,住眉县。
原告陕西万鼎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鸿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2025年3月3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万鼎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17元,减半收取1358.5元,由原告陕西万鼎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