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紫金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粤1621执异101号
异议人:紫金县义容中学,住所地广东省紫金县义容镇前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16211708005202K。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工会主席。
申请执行人:广东三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河源市新市区红星路北面中山大道东边沁园邨二期1栋1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02564571482L。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财务。
本院在执行(2022)粤1621民初615号广东三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紫金县义容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对本院冻结其在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8002××××9769账户内存款CNY515548.69元的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22年9月27日举行了听证。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称:我校与申请执行人因学校运动场改造工程欠款一案,经紫金县人民法院判决我校应一次性偿还工程欠款。我校对该判决提出异议,经调解未果,现学校账户被冻结。我校公用账户为生均经费账户,用于确保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正常运转。学校现有学生1200多人,内宿生600多人,每月需支付教学用水电费2万多元。且现急需发放上期县财政下拨班主任绩效工资、残疾学生专项资金及校友***奖学金等。现请求解除对我校银行账户的冻结。
申请执行人称:不同意异议人的申请,要求在紫金县义容中学按法院判决付款后再解封其银行账户。
经审理查明:2022年5月11日,本院依法作出(2022)粤1621民初615号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紫金县义容中学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三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03137.6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019年7月9日至2020年7月18日之间,按本金434943.56元计算逾期付款利息,2020年7月19日起,以本金503137.6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被告实际付清全部拖欠的工程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广东三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已发生法律效力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案号为(2022)粤1621执1055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9月7日依法作出(2022)粤1621执1124号之三执行裁定,裁定:冻结被执行人紫金县义容中学在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8002××××9769账户内存款CNY515548.69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对此,异议人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异议人紫金县义容中学须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因其未履行,本院以其应支付款项为限额冻结其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15548.69元,符合法律规定。异议人举证不足以证实其被冻结存款属于专用存款账户或专项资金,故异议人请求解除对其银行账户的冻结,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紫金县义容中学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人民陪审员***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书记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