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506民初7178号
原告:吴中区郭某服务部。
经营者:***,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石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水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中区郭某服务部诉被告扬州水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中区郭某服务部自愿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中区郭某服务部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