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水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周某、程某1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1322民初12142号 原告:周某,男,1990年12月11日出生,住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沭阳县韩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程某1,男,1995年12月09日出生,住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 被告:程某2,女,1998年03月10日出生,住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 被告:某1保险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 法定代表人:朱某,该支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某2保险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 法定代表人:顾某,该支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扬州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通达声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某与被告程某1、程某2、某1保险公司、某2保险公司、扬州某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08月0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