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10民辖终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扬州水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缺口河东南段6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贵诚特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雨花亭街道圭塘路264号香樟鑫都商务综合楼211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男,197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仁县。
原审第三人:***,男,197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仁县。
上诉人扬州水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贵诚特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2022)湘1028民初164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扬州水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所以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纳入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范围,是基于建设工程施工行为是最终会形成不动产的行为。本案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形成的是劳务关系,被上诉人从事的工作是:(上诉人完成施工建设后)对施工过程中临时搭建的湖南省安仁县渡口水闸桥墩支护进行切割拆除的辅助性工作,该劳务不形成任何不动产,属于将现有临时辅助性设施拆除的行为。因此本案应属于劳务合同纠纷,由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案原审原告湖南贵诚特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诉请系基于2015年3月10日签订的《工程合同》主张扬州水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所涉工程安仁县渡口水闸桥位于湖南省安仁县辖区内,故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综上,上诉人扬州水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诉请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