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长河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长河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涪蔷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沪0113执7351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长河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江口街道上辇村黄椒路2889号。
被执行人:上海涪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上海市宝山区真陈路1000号1幢6楼C座1618室。
原告浙江长河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涪蔷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沪0113民初1646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上海涪蔷实业有限公司尚需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长河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欠款230,800元,并且负担案件受理费1,123元。因义务人上海涪蔷实业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权利人浙江长河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10月17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上述义务,并承担执行费3,092元及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向上海涪蔷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根据反馈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名下除了有银行存款4,269元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号,扣划4,269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
三、通过电话联系、短信通知、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进行调查,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某被执行人名单。
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本院已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案被执行人上海涪蔷实业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张玉麟
审判员  沈向阳
审判员  杨伟斌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吴蓓羚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