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402民初1702号
原告:甘肃瑞通新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北京路434号综合楼西侧第一间。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白银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银中厦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中小企业创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市盈科(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市盈科(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甘肃瑞通新能源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白银中厦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5日立案。原告甘肃瑞通新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瑞通新能源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瑞通新能源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收费减半收取575元,由甘肃瑞通新能源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