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民终48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胜源智慧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书城路15号武汉亿胜科技大楼6层D6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
上诉人***胜源智慧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2021)鄂0111民初149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胜源智慧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与***达成和解为由,于2022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胜源智慧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胜源智慧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胜源智慧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陈 祥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朱洁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