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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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402民初6691号
原告:嘉兴中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耀城广场11、12幢11-70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683113265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南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市中联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南湖区凤桥镇新民村王道宅海盐塘东侧1幢-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7539757853。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中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市中联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嘉兴中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一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