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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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402民初5767号之一
原告:嘉兴市中联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新民村王道宅海盐塘东侧1幢-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7539757853。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斜西街213号(保险大厦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8464984553。
负责人:***。
本院审理原告嘉兴市中联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嘉兴市中联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