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3民初7871号
原告:上海博集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双城路803弄11号1602B-11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江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6月2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森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金海路2号6号楼3-008座。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钢结构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80号192室。
负责人:**。
原告上海博集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森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钢结构分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立案。原告上海博集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博集物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350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汤睿谐
书 记 员 汤睿谐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