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0114民初16982号
原告:云南多宝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众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72年10月16日生,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身份证号:XXX。
原告云南多宝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众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8日立案后,原告云南多宝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且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本案应按撤诉处理。
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