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湘1003执247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4月17日生,个体工商户,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被执行人郴州旭升铅锌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郴州富雄多金属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7年10月10日生,个体工商户,住郴州市苏仙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郴州旭升铅锌矿业有限公司、郴州富雄多金属矿业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七年七月四日作出的(2017)湘民申112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10民终21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钟 检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