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时空消防技术有限公司

潍坊市科海消防技术事务有限公司、青岛新时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02民初452号 原告:潍坊市科海消防技术事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青岛新时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潍坊市科海消防技术事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新时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原告潍坊市科海消防技术事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于2022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潍坊市科海消防技术事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 华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