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626民初936号
原告:***,男,汉族,1979年9月6生,现住河南省灵宝市。
被告:陕西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287450354780。
法定代理人:***,系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丽彩万达广场。
原告***与被告陕西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陕西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私下调解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