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626民初1302号
原告:***,男,汉族,1979年9月6日生,现住河南省灵宝市。
被告:***,男,汉族,1970年5月7日生,现住西安市科技路。
被告:***,男,汉族,1992年2月20日生,现住西安市友谊西路。
被告:陕西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长武县城南街。
原告***与被告***、***、陕西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陕西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未结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待工程款结算以后再另行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