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323民初705号
原告:太谷县鸿鹄玛钢厂,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县阳邑乡石象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40726MAOHCG044H(1-1)。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一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萍乡市旭华电瓷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236724034335J。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太谷县鸿鹄玛钢厂与被告萍乡市旭华电瓷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太谷县鸿鹄玛钢厂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因被告萍乡市旭华电瓷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已经把货款全部付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太谷县鸿鹄玛钢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3436元,减半收取计1718元,由原告太谷县鸿鹄玛钢厂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 陈 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