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瑞麦食品有限公司

泉州瑞麦食品有限公司与上海鑫鹏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安民初字第2067号 原告泉州瑞麦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溪县龙门镇龙榜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任总厂长。 委托代理人***,男,1987年1月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永泰县人,任泉州瑞麦食品有限公司职员,住安溪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上海鑫鹏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徐行镇宝凤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泉州瑞麦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鑫鹏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泉州瑞麦食品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要自行协商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泉州瑞麦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10元,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755元,由原告泉州瑞麦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