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津区某建材经营部与某(重庆)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福建省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7民初24333号
原告:江津区某建材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
经营者:代某某。
被告:某(重庆)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法定代表人:程某某。
被告:福建省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
被告:重庆澳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
原告江津区某建材经营部与被告某(重庆)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福建省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澳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1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津区某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江津区某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