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传承博华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上某某*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某某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沪0113执1328号 申请执行人:上*****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泰和西路3389号1-695室。被执行人:***,男,1987年1月20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原告上*****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8日作出的(2022)沪0113民初142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返还办理费人民币50万元,支付利息(以50万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15.4%自2021年6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支付律师费18,0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院受理后,于2023年2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案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去向不明,名下无房产、有价证券、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等财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牌号为沪GXXX**车辆,因该车去向不明,本案无法处置。执行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部分银行账户,但金额极少。2023年2月23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予以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去向不明,名下无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短期内难以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徐 颖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捷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