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0111民初2801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11月16日生,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
委托代理人:***,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徽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大连路16号徽商总部广场C座15楼15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74983303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原告***诉被告安徽徽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安徽徽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26元,减半收取963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