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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徽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0191执恢195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徽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据(2016)皖0191执1567号执行裁定书,于2017年2月14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现本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并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