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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某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0506民初1444号 原告:安徽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 法定代表人:蒋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鞍山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 法定代表人:姚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1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马鞍山市,现住安徽省马鞍山市。 被告:马鞍山市某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安徽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马鞍山某建设有限公司、被告李某、被告马鞍山市某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