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船舶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上海居正金属材料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船舶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04民初667号 原告:上海居正金属材料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东高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东高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船舶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居正金属材料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船舶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船舶检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上海船舶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上海居正金属材料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系依据双方2011年1月8日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提起的诉讼,该合同第一条约定上海船舶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委托上海居正金属材料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在“40万吨矿砂船分段磁粉检测项目”中承担磁粉检测劳务协作服务,上海居正金属材料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应当利用磁粉检测的方式对江苏熔盛重工有限公司建造的40万吨矿砂船进行检测,检测对象为船舶,双方明显构成船舶检验合同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第二条第15项,船舶检验合同纠纷属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因此,本案应由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进行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海居正金属材料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作为受托方在《技术服务合同》的内容项目“40万吨矿砂船分段磁粉检测项目”中承担磁粉检测劳务协作服务,按照满足船体分段制作和总装进度要求进行检测,检测方法为磁粉检测,验收应满足“江苏熔盛重工有限公司标准-入DNV级船舶无损检测工艺”,本案上海居正金属材料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系对上述检测技术服务产生的服务费,属船舶检验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第二条第15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上海船舶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上海海事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 二、海商合同纠纷案件 …… 15.船舶检验合同纠纷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