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1081民初1425号
原告:***,男,1979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
被告:杭州广泽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龙园路88号3号楼B309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杭州热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中泰街道泰峰村1幢、2幢。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浙**业电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碶明州西路609号5幢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杭州广泽能源工程有限公司、杭州热电工程有限公司、浙**业电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原告***经本院通知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缓、减、免交案件受理费。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