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热电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民字第1335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热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作出的(2015)***商初字第7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杭州热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已受偿50000元,余款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民字第13352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