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陕0104民初2829号
原告:南京二机齿轮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科学园醴泉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773989834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友利科技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西大街393号5幢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474282210X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南京二机齿轮机床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友利科技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8日立案。原告南京二机齿轮机床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二机齿轮机床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二机齿轮机床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983元,本院减半收取,剩余16991.5元由原告南京二机床齿轮机床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