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二机齿轮机床有限公司

246无锡市开源有色合金铸造厂与南京二机齿轮机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206民初1632号 申请人:无锡市开源有色合金铸造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322578807,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长安姑里村。 被申请人:南京二机齿轮机床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773989834G,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科学园醴泉路29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开源有色合金铸造厂与被告南京二机齿轮机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无锡市开源有色合金铸造厂于2018年4月4日向本院申请行为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南京二机齿轮机床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5万元整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无锡市开源有色合金铸造厂以其购买的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无锡市开源有色合金铸造厂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同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京二机齿轮机床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5万元整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宋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