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2执216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二机齿轮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科学园醴泉路29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江苏金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大连机床配件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长生街33号-6,通讯地址大连市开发区双D港辽河东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南京二机齿轮机床有限公司与大连机床配件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10月17日作出(2018)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204号裁决书,因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原告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本金122385元。
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在2月2日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告知书,而被执行人没有任何反馈信息。同日本院通过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车辆、理财型投资进行了第一次查询,均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没有财产可执行。同样的查询本院之后又作了两次,均反馈未有财产可供执行。同月20日,本院在大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也未查到被执行财产。6月6日,本院作出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决定,同月26日,本院发布被执行人为失信人。执行中本院拨打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电话始终处于无人接听。随后,本院前往大连市开发区双D港辽河东路100号,即被执行人的开办本单位大连机床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开办单位大连机床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对被执行人的公司状况进行了解,经查反馈,原大连机床集团有限公司已经破产重组为通用技术集团大连机床有限责任公司,本案债务不属于原大连机床集团有限公司破产债务,因此破产重组后的企业不能负责偿还本案执行款。同时告知,本案被执行人是原大连机床集团有限公司销售部的一个职能办公室,虽然该公司为独立法人营业机构,但其名下无任何资产。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涉嫌经济犯罪已经被司法部门羁押。
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已经穷尽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案件不能继续执行下去表示理解,并向我院递交了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
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黄 微
执行员 ***
执行员 邹 岩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