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晋0106执1899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二机齿轮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组织机构代码:77398XXX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太原市中吕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组织机构代码:73400XXXX。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晋0106民初318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太原市中吕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六十六万二千五百三十五元(本金六十二万元、受理费二千八百七十五元、**履行利息三万一千零三十一元、执行费八千六百二十九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