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财人汇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财人汇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108执121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杭州财人汇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江南星座2幢2单元701室,组织机构代码:56879435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8年9月27日出生,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申请执行人杭州财人汇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108民初45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杭州财人汇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案款15065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432元,执行费2159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的期限予以履行。 2.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截至2018年7月24日,被执行人***仅有少量存款。因余额较小,本院未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采取冻结措施。 3.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机动车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机动车登记信息。 5.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股权、证券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登记信息。在深圳蜂窝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杭州风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有股权,因其价值不大,不予处置。 6.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委托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的房屋、车辆等基本情况。 7.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传唤被执行人***到庭接受调查询问,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8.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行为。 截至2018年7月24日,本案执行标的未执行到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杭州财人汇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浙0108执121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