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财 产 保 全 结 果 通 知 书
(2021)苏0612执保427号
江苏华宇印涂设备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你与佛山市顺德区金阳华印铁制罐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你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已依法采取了下列财产保全措施:
于2021年3月29日冻结了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金阳华印铁制罐有限公司在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勒流江村支行的银行账户一个,账号06×××24,已(实际)冻结350000.00元,冻结时间自2021年3月29日至2022年3月29日。
按照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续行保全的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
你方若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期限,应当于期限届满前15日向人民法院作出保全裁定的审判庭书面申请续行保全,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