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12民初2174号之一
原告:江苏华宇印涂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高新区金桥路南侧、金渡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阴市澄远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华士镇华西环村南路9号。
法定代表人:茅赟,总经理。
原告江苏华宇印涂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阴市澄远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原告江苏华宇印涂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华宇印涂设备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华宇印涂设备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66元,减半收取计433元,由原告江苏华宇印涂设备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季渭清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