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12民初802号之一
原告:江苏华宇印涂设备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138345669D,住所地南通高新区金桥路南侧、金渡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友富薄板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593901831P,住所地宿迁市沭阳县经济开发区邦源路205国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华宇印涂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友富薄板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华宇印涂设备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陆涯天
书 记 员 黄 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