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12民初7574号之一
原告:江苏华宇印涂设备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138345669D,住所地江苏省南通高新区金桥路南侧、金渡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4年1月1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
原告江苏华宇印涂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华宇印涂设备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计4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 菊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