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391执保1431号
申请人:深圳市***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华辉路百富利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YHKD4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深圳维思加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HJJ20J。
法定代表人:***。
深圳国际仲裁院受理的申请人深圳市***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维思加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受案号为(2020)深国仲受3369号,申请人深圳市***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立即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深圳维思加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2325877.6元的财产,申请人深圳市***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函为此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深圳市***智能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深圳维思加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以价值人民币2325877.6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智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注:本案审判案号为(2020)粤0391财保144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