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14民初13545号之一
原告: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宏华胜精密电子(烟台)有限公司,住所。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宏华胜精密电子(烟台)有限公司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131元,减半收取计5,565.50元,财产保全费3,849.59元,合计诉讼费9,415.09元,由原告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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