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3民初3689号
原告:北京路新大成景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中核路3号院3号楼4层南厅A-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744703980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路桥海威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务镇政府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753346786F。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路新大成景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路桥海威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路新大成景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路新大成景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孙 鹏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