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8民初4911号之一
原告:***,男,1960年9月16日出生,满族,户籍地及现住址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仁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仁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路桥海威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务镇政府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753346786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北京路桥海威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本案中,原告***于2022年12月28日签收交纳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应当裁定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孟 娜
二〇二三年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