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湘1221执保239号
申请人***、被申请人湖南红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湖南红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7日立案执行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2023)湘1221财保55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应采取保全措施:解除对湖南红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259210元(含账号:8201********、4300********)的冻结。现已采取保全措施:已解除对湖南红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259210元(含账号:8201********、4300********)的冻结。本案保全事项已全部实施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一)**规定,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