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泰安供电公司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泰安供电公司与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83民初932号 原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泰安供电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东岳大街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866407119Y。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6年1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肥城市,现住肥城市。 原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泰安供电公司与被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后,原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泰安供电公司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泰安供电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泰安供电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泰安供电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