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83民初932号
原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泰安供电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东岳大街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866407119Y。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6年1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肥城市,现住肥城市。
原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泰安供电公司与被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后,原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泰安供电公司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泰安供电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泰安供电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泰安供电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