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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民终152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4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住泰安市岱岳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住泰安市岱岳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92年4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住泰安市岱岳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0年4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住泰安市岱岳区 以上四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锦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泰安供电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东岳大街201号。 负责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泰山***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泰山***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安市岱岳区北集坡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北集坡街道办事处西。 法定代表人:***,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安泰山泰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泰安开发区祥和商店,经营场所泰安高新区北集坡街道办事处***。 经营者:**,男,1969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泰安市岱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维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安岱岳希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 上诉人***、***、**、***、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泰安供电公司(以下简称)因与被上诉人泰安市岱岳区北集坡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委)、泰安开发区祥和商店(以下***和商店)***、***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鲁0991民初7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完结。 本院认为,受害人***系触电死亡,各方均无异议,本案为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触电死亡系共同侵权行为所致,原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73条的规定,径行判决泰安国电公司承担全部责任适用法律不当。一审认定本案的基本事实不清,应查清***触电死亡时具体放电点,以确定该区域是否属于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祥和商店作为架设彩钢房的房主是否系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施工,是否提供了保证安全的施工条件,对施工过程是否尽到了安全管理的义务;***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否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为减轻当事人诉累,节约司法资源,实现最终的实体公正,发回后应厘清各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并在此基础上,向当事人释明,确定责任主体,并根据各责任主体的过错程度,确定各自的责任份额。 关于上诉人***等上诉主张一审法院计算丧葬费的赔偿标准错误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丧葬费的计算标准为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原审以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工资性收入作为标准计算不妥,重审时应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鲁0991民初73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51元,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泰安供电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19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 勇 审判员 *** 审判员 薛 茜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宋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