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602执4812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市皓扬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当涂路西格林馨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675483331。
法定代表人:张峰,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亳州市谯城区交投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薛阁街道办事处光明路与建安路交叉口东5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MA2RK024。
法定代表人:王亚,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亳州市谯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永安街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602003165732H。
负责人:陈永强,局长。
被执行人:重庆建工第一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人和街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00874X。
法定代表人:程世龙,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合肥市皓扬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亳州市谯城区交投建工有限公司、亳州市谯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重庆建工第一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合肥市皓扬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皖1602执481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柏永生
审判员 吕迎迎
审判员 曹友喜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舒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