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尚高电气有限公司

广东尚高电气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豪安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粤0605执3418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尚高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南海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桐林路2号新南达电缆实业有限公司内09-10号车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1L5Q51A。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豪安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北湖一路4号时代倾城首层123、124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UTQNX7Y。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尚高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豪安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0605民初3200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支付货款63400元、违约金1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930.25元予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佛山市财产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查询。案经执行,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刘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