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6民终152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0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东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尚高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南海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桐林路2号新南达电缆实业有限公司内09-10号车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1L5Q51A。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中山市伟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金城路44号首层1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3MQFM5U。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尚高电气有限公司以及原审被告中山市伟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2)粤0605民初154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在法定上诉期间提出上诉后,经法院向其送达《广东法院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未按通知要求预交,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