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605民初21464号之一
原告:广东尚高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南海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桐林路2号新南达电缆实业有限公司内09-10号车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1L5Q51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苇以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门市雅轩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芝山花园53号首层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3MA56RQ624F。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89年12月28日出生,景颇族,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盈江县。
原告广东尚高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门市雅轩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同年9月6日以双方达成了和解且被告向原告支付了和解约定的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东尚高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821.34元(原告已预交),由广东尚高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