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建业电缆电线有限公司

郑州市三维配电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403财保34-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南建业电缆电线有限公司,住河南省平顶山高新区开发一路氯碱厂东500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171795055P。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郑州市三维配电设备有限公司,住郑州市二七区郑密路**1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725840787Y。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河南建业电缆电线有限公司与郑州市三维配电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作出(2020)豫0403财保34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郑州市三维配电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户名:郑州市三维配电设备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和支行;账号:1702/9215/0920/0007/848)及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限额366413.01元)。 申请人河南建业电缆电线有限公司并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中心支公司的保单(保单号:PZDM202041040000000155)作为担保。申请人河南建业电缆电线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郑州市三维配电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户名:郑州市三维配电设备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和支行;账号:1702/9215/0920/0007/848)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郑州市三维配电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户名:郑州市三维配电设备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和支行;账号:1702/9215/0920/0007/848)的查封。 案件申请费2353元,由申请人河南建业电缆电线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