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403民初2221号
原告:河南建业电缆电线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171795055P,地址:河南省平顶山高新区开发一路氯碱厂东5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
被告:郑州市三维配电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725840787Y,地址:郑州市二七区郑密路**186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河南建业电缆电线有限公司诉郑州市三维配电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河南建业电缆电线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日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建业电缆电线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