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325财保214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2年2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嵩县。
申请人:***,女,汉族,1967年3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嵩县。
申请人:**换,女,汉族,1968年12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嵩县。
申请人:***,男,汉族,1971年2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嵩县。
被申请人:***,女,汉族,1973年4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
被申请人:河南建业电缆电线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高新开发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171795055F。
负责人:***。
申请人***、***、**换、***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驾驶被申请人河南建业电缆电线有限公司所有的豫D×××**号小型越野客车一辆予以扣押,申请人***、***、**换、***已向本院提供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提供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一份作为担保。(担保总数额为20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扣押被申请人***驾驶被申请人河南建业电缆电线有限公司所有的豫D×××**号小型越野客车一辆,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申请人提供担保的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提供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一份作为担保,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520元,暂由申请人***先行垫付,待本案审结时一并处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至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鲍晓珂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